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葉作航
- 法定代理人廖村益
- 原告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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