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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1號

原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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