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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9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95號

原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告
莘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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