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96號
- 原告
- 有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盟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堡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