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阮倢榛
- 原告張承豐、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承豐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沅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106 年度桃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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