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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承豐
即原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沅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106 年度桃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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