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薇
- 訴訟代理人
- 卓信助
- 訴訟代理人
- 張寶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豪
- 被告
- 上億電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政雄
- 訴訟代理人
- 蘇宛貞
李致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電子鎖設備價值依據暨折舊計算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