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106號
- 原告
- 楊秋禹
- 被告
-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賴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股款,此有本院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又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