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288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保志
- 被告
- 冠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本院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桃院豪簡七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六一八四七號執行命令之翌日起(即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日)至執行命令失效日止,在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的範圍內,按月將應給付訴外人湯鎰安之薪資(含各項薪資、津貼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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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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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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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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