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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陳容蓉

  • 當事人
    何品陞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何品陞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收入來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之撤銷協議等事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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