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李宸維
- 相對人
- 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上開執行案件一旦續行,恐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並無兩造在本院繫屬之民事事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9 、10頁),則本件聲請即與前開非訟事件法所定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即無所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