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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訴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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