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51號

原告
葛戴陽
被告
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卓群
被告
張家菘

      歐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補字第42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