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51號
- 原告
- 葛戴陽
- 被告
- 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卓群
- 被告
- 張家菘
歐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補字第42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