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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 原告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慶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69號原   告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訴訟代理人 陳東勝 被   告 張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嗣於審理中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106 年 2月13日起,核屬減縮訴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12月中某日與原告口頭成立鷹架租用及搭架契約,雙方約定被告租用鷹架並委託原告為其搭建,施工地點位於桃園市○○區○路○街00號及桃園市○○區○○○街0 號(下稱系爭工程),雙方並約定於106 年1 月10日拆除鷹架時支付工程款,原告分別於105 年12月24日、106 年1 月5 日及106 年1 月9 日至被告工地施工,於106 年1 月10日鷹架拆除後即向被告請款136,000 元工程款未果,之後屢次催討,被告始以寄送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原告業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派工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0197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107 年度壢簡字第21號卷第9 至14頁),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及第50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 233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於系爭工程完工後,被告使用鷹架完畢,應於原告拆除鷹架時給付報酬136,000 元,惟被告並未於拆除鷹架時給付工程款,僅交付系爭支票,堪認原告工作已完成,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136,000 元,而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如附表所示,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107 年度壢簡字第21號卷第11頁),則原告另請求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工程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1 │晴境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2 月12日│136,000元 │106 年2 月13日│106 年2 月13日│TK0000000 │ │ │ │銀行北寧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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