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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侯名行
被告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及「事實及理由」欄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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