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訴訟代理人
- 侯名行
- 被告
-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及「事實及理由」欄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