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聰杰
- 被上訴人
- 安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堂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4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7,839 元【計算式:342,029+395,810=737,839 】,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2,06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繳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