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 上訴人
-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特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所承租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6 樓之1 房屋暨地下停車位、桃園市○○區○○○街00號6 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標的),及給付租賃契約所約定之租金、違約金及律師費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又以租賃物之返還為訴訟標的,並附帶請求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其附帶主張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9 號、99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標的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07 萬800 元、191 萬1,200 元核定之,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 萬7,550 元(計算式:1 萬7,538 元+3 萬012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