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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原告
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隆
被告
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舒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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