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陳寶皇
- 訴訟代理人
- 江百易律師
- 被告
- 大業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6,872元、資遣費286,380 元、特休未休補償7,104 元,共計310,356 元(16,872+286,380 +7,104 =310,356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27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部分之│資遣費及特休未休│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 │請求金額 │補償之請求金額 ││├──────┼────┼─────┼────────┼──────────┤│310,356 元 │3,420元 │16,872元 │293,484 元(286,│3,420 -(3,420 ×16│││││380 +7,104 =29│,872/310,356×1/2 )│││││3,484 )。│=3,32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