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告
合陣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均技研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