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8號
- 原告
- 嘉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清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