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力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思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中悅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