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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陳華媚

  • 當事人
    宋佩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28號原   告 宋佩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偉即冠騰企業社等4 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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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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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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