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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羅建智

  • 原告
    楊世賢
  • 被告
    明洲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61號原   告 楊世賢 被   告 明洲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8,600元、資遣費及預告工資110,370 元、特休假未放22,100元、三年連續假國定假日未放53,300元,共計214,370 元(28,600+110,370 +22,100+53,300=214,370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165 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 │附表:                                           │ ├──────┬────┬─────┬─────────────────┬──────────┤ │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部分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特休假未放、三年│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裁判費 │請求金額 │連續假國定假日未放部分之請求金額 │          │ ├──────┼────┼─────┼─────────────────┼──────────┤ │214,370 元 │2,320元 │28,600元 │185,700 元(110,370 +22,100+53,3│2,320 -(2,320 ×28│ │      │    │     │00=185,700 )。         │,600/214,370×1/2 )│ │      │    │     │                 │=2,165 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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