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6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61號

原告
楊世賢
被告
明洲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8,600元、資遣費及預告工資110,370 元、特休假未放22,100元、三年連續假國定假日未放53,300元,共計214,370 元(28,600+110,370 +22,100+53,300=214,370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165 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部分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特休假未放、三年│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 │請求金額 │連續假國定假日未放部分之請求金額 ││├──────┼────┼─────┼─────────────────┼──────────┤│214,370 元 │2,320元 │28,600元 │185,700 元(110,370 +22,100+53,3│2,320 -(2,320 ×28│││││00=185,700 )。│,600/214,370×1/2 )││││││=2,165 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