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李開天
- 原告洪妤霈
- 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原 告 洪妤霈 被 告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不當扣薪、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惟被告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2 樓、7 樓,有被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且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內亦為如是記載,是被告公司既非設立於本院管轄境內,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游 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