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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原告
洪妤霈
被告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不當扣薪、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惟被告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2 樓、7 樓,有被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且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內亦為如是記載,是被告公司既非設立於本院管轄境內,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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