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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
    李開天

  • 原告
    洪妤霈
  • 被告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原   告 洪妤霈 被   告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不當扣薪、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惟被告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2 樓、7 樓,有被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且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內亦為如是記載,是被告公司既非設立於本院管轄境內,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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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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