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 原告
- 洪妤霈
- 被告
-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不當扣薪、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惟被告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2 樓、7 樓,有被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且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內亦為如是記載,是被告公司既非設立於本院管轄境內,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