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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1號

聲請人
日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兆淇
送達代收人
莊淑玲
相對人
劉子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㈣、係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惟查該址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顯非相對人之住所,故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明,嗣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0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相對人之送達地址,然聲請人仍陳報查無相對人之送達地址,致本院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且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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