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鍾運和
- 相對人
-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新北市永和區。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