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127號
- 原告
- 石凱豐
- 被告
-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等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8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