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
- 原告
- 首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至弘
- 被告
- 劉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