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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

原告
首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至弘
被告
劉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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