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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原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訴訟代理人
卓信助
訴訟代理人
張寶成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被告
上億電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宛貞

      李致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電子鎖設備價值依據暨折舊計算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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