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7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773號

原告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訴訟代理人
蔡梅菁
被告
台灣優康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