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 上訴人
-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