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楊志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600 元(計算式:5,503,200 -2,751,600 ),應徵上訴裁判費42,486元。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