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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楊志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600 元(計算式:5,503,200 -2,751,600 ),應徵上訴裁判費42,486元。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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