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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93號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景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寸永固即寸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4,500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30,000元,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 元、11,895元,合計1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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