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24號
- 原告
- 吳永隆
- 被告
- 泓信實業有限公司 (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