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
- 原告
- 嘉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清貴
- 被告
-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8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