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涂偉俊

  • 當事人
    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明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美麗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24號原   告 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文明 原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原   告 黃美麗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107 年度桃補字第418 號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521元,而該裁定於同年10月12日向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本人送達,惟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 紙附卷足憑。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洪惠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