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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撤銷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67號

上訴人
何品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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