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80號

原告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被告
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購買品項欄所示之鋁板及日本板等貨品,並約定如開立發票,須由被告負擔營業稅,而前述商品含稅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3萬6,588 元,雙方另約定各月之買賣應於每月20日至25日間結帳,並由原告就結帳總額開立發票後向被告請款,被告於收受發票後,至遲應於次月10日前給付上個月貨款。詎自原告出貨完畢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迄今,被告均未給付上開價金,屢經催討,而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民事聲明異議狀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糾葛,非原告所片面指述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暨回執等資料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973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 頁至第51頁),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鋁板及日本板等貨品,並應於原告結帳並開立發票之次月10日前給付價金,堪認兩造間已成立買賣契約;而原告均已依約將貨品交付予被告,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有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9頁至第47頁),依上規定,被告自應依約按期給付價金,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萬6,588 元之買賣價金,當屬有據。被告僅空言辯稱該債務尚有糾葛,卻未到庭辯論或提出任何證明,實不可採。

五、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依買賣契約,本應分別於各期貨款約定之繳款日向原告為給付,然被告未遵期給付,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未給付之價金,另行給付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然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民國106 年9 月22日,見司促卷第71頁、第7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當屬其處分權之行使,本院也當尊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6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6,588 元及自106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  │購買品項    │金額(新臺幣)        │備註(司促卷)│
├──┼───────┼──────┼───────────┼───────┤
│1   │106 年2 月24日│5083鋁板    │6 萬8,046 元(含稅)  │第43頁        │
├──┼───────┼──────┼───────────┼───────┤
│2   │106 年3 月24日│5083鋁板    │    6,295 元(含稅)  │第43頁        │
├──┼───────┼──────┼───────────┼───────┤
│3   │106 年4 月25日│5083鋁板    │4 萬0,780 元(含稅)  │第45頁        │
├──┼───────┼──────┼───────────┼───────┤
│4   │106 年5 月25日│5083鋁板    │1 萬5,798 元(含稅)  │第45頁        │
│    │              │5083- 日本板│                      │              │
├──┼───────┼──────┼───────────┼───────┤
│5   │106 年6 月23日│5083鋁板    │    5,130 元(含稅)  │第46頁        │
│    │              │5083- 日本板│                      │              │
├──┼───────┼──────┼───────────┼───────┤
│6   │106 年7 月25日│5083鋁板    │      539 元(含稅)  │第46頁        │
├──┼───────┼──────┼───────────┼───────┤
│合計│              │            │13萬6,588 元(含稅)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