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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彭怡蓁
  •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林如意

  •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16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侯名行 被   告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及「事實及理由」欄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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