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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雯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邱建華、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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