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雯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邱建華、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邱建華、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