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彭怡蓁
- 當事人李雯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雯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邱建華、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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