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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彭怡蓁

  • 當事人
    李雯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雯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邱建華、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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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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