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 原告
-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雲
- 被告
- 品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9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桃補字第19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不足之14,558元,原告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收受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