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7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72號
- 原告
- 李梅容
- 被告
- 鼎泰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樹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