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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7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72號

原告
李梅容
被告
鼎泰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樹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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