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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8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806號

原告
詠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男
被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給付工程款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39 萬0,625 元之支票5 張(下合稱系爭支票)予原告收執,詎原告分別於附表二「退票日欄」所示日期遵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嗣後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卷第5 頁至第8 頁、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反面);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該等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而遭退票,依上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負給付之責,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據本金及自各該支票退票日起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本金     │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計息週年利率│
│(新臺幣)  │  (民國)    │(民國)│(%)      │
├──────┼───────┼────┼──────┤
│80萬6,250元 │107年3月15日  │ 清償日 │6           │
├──────┼───────┤        │            │
│48萬4,375元 │107年3月15日  │        │            │
├──────┼───────┤        │            │
│90萬元      │107年4月16日  │        │            │
├──────┼───────┤        │            │
│50萬元      │107年3月15日  │        │            │
├──────┼───────┤        │            │
│70萬元      │107年4月16日  │        │            │
└──────┴───────┴────┴──────┘
【附表二】
┌─┬─────┬─────┬────┬─────┬─────┬───────┬─────┐
│編│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款人  │    退票日    │  受款人  │
│號│          │(新臺幣)│(民國)│          │          │              │          │
├─┼─────┼─────┼────┼─────┼─────┼───────┼─────┤
│1 │ XV0000000│80萬6,250 │107年3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 年3 月15日│詠勝機電工│
│  │          │元        │15日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              │程有限公司│
│  │          │          │        │          │分行      │              │          │
├─┼─────┼─────┼────┼─────┼─────┼───────┼─────┤
│2 │ XV0000000│48萬4,375 │107年3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 年3 月15日│詠勝機電工│
│  │          │元        │15日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              │程有限公司│
│  │          │          │        │          │分行      │              │          │
├─┼─────┼─────┼────┼─────┼─────┼───────┼─────┤
│3 │ XV0000000│90萬元    │107年4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 年4 月16日│詠勝機電工│
│  │          │          │15日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              │程有限公司│
│  │          │          │        │          │分行      │              │          │
├─┼─────┼─────┼────┼─────┼─────┼───────┼─────┤
│4 │ XV0000000│50萬元    │107年3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 年3 月15日│詠勝機電工│
│  │          │          │15日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              │程有限公司│
│  │          │          │        │          │分行      │              │          │
├─┼─────┼─────┼────┼─────┼─────┼───────┼─────┤
│5 │ XV0000000│70萬元    │107年4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 年4 月16日│詠勝機電工│
│  │          │          │15日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              │程有限公司│
│  │          │          │        │          │分行      │              │          │
├─┴─────┴─────┴────┴─────┴─────┴───────┴─────┤
│票面記載:均為平行線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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