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50號
- 原告
- 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被告
-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法律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屬專屬管轄。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宜蘭分署103 年度地稅執字第5656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此類事件,僅得由「執行法院」管轄,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自僅得向執行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