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8號原 告 冠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林承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107 年度桃簡字第88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TBD-279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TDB-279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