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 原告
- 凃月里
- 訴訟代理人
- 葉民文律師
- 被告
- 許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確認界址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上開事件已因原告撤回訴訟且未經被告異議而終結,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