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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原告
凃月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告
許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確認界址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上開事件已因原告撤回訴訟且未經被告異議而終結,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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