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惠芬 相 對 人 廖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結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由鈞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411 號案件審理中,上開執行案件一旦執行,恐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爰聲請准裁定鈞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7692 號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應暫予停止等語。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司執助字第17692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雖經本院執行處向第三人李仙玲即紫星企業社發給扣押移轉命令,然該公司於107 年3 月31日以聲請人非第三人或現非第三人員工,無從扣押,現無任何薪資債權存在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在案,該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執行處於107 年4 月3 日以桃院豪悅107 年度司執字第17692 號函知相對人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索引卡查詢表及電話談話紀錄表為憑,該強制執行程序既經終結,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