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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7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王如玉
相對人
陳梅云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四六八五四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範圍內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本院一○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46854 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相對人持鈞院106 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現正執行相對人之存款新臺幣(下同)74,183元,然相對人在損害賠償事件已獲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14,850元,故聲請人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金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扣除14,850元,而系爭執行案件一但依相對人聲請之金額全額執行完畢,勢難回復原狀,今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鈞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039號案審理中,是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准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在14,850元的範圍內於本案訴訟確定或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系爭執行事件及聲請人有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7 年度司執字第46854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39號等卷宗查明屬實。次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在成功郵局之存款債權為扣押,且由本院執行處以執行命令扣押完畢,現已完成分配表並命相對人陳報受分配之帳號中,可知執行程序迄未終結,是為免聲請人將來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但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四、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於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期間,在通常情形下,其債權因無法續行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相當於利息之損害,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請求之利息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應以此利息成數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息依據,另聲請人所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金額為14,850元,則應以此作為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基礎,復參酌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僅得上訴至第二審,是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3 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綜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之損害,以14,850元及3 年訴訟期間,再按年息5%計算後為2,228元(計算式:14,850元5%3年,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以此為擔保金,備供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因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金額雖為69,200元,惟聲請人僅就其中14,850元部分已受償而異議,故本院就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停止執行之範圍只限14,850元部分,特此說明)。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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