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78號原 告 李梅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泰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8,2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