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壽
- 被告
- 聯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