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原 告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被 告 聯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