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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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芃谷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賢夷(即林禎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52 元【計算式:195.52×50,200×24/1323 =178,05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