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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原告
鈺璽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芃谷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賢夷(即林禎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52 元【計算式:195.52×50,200×24/1323 =178,05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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